配合船舶防污系統公約禁限用規定 環部預告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條文草案
環境部日昨預告列管「N\'-第三丁基-N-環丙基-6-(甲基硫基)-1,3,5-三氮𠯤-2,4-二胺(以下簡稱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其管制濃度及運作方法,接軌國際管理趨勢。
交通部為接軌國際海事制度,採納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修正案(MEPC.331(76)),將環丁烴納入船舶防污系統禁止使用之物質,於民國一一一年依據船舶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一條規定禁止其用於防污系統。
環境部表示,環丁烴不易水解、不易自土壤表面揮發,可存留在水中達十年,且具有生物濃縮性。環丁烴可用作殺蟲劑、防污油漆的除藻劑,且常作為有機錫類化合物替代品,使用於防污系統及相關漆塗料產品,歐盟及美國已禁止環丁烴做為殺生物劑或防污產品等用途,為維護我國環境及生態安全,環境部參據國際禁用規範,公告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且明定不得將其用於製造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
環丁烴毒理特性明確,為加強管理避免環境污染,故管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行為,將管制濃度訂為全濃度,運作紀錄訂為逐筆記錄並每月申報,因應國內業者運作狀況,給予一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另考量環丁烴於學術及檢驗機構運作情形相對單純,故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不受管制。
環境部強調,此次列管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除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及申報運作紀錄等規定外,同時禁止於網購平台交易,違反規定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部為接軌國際海事制度,採納管制船舶有害防污系統國際公約修正案(MEPC.331(76)),將環丁烴納入船舶防污系統禁止使用之物質,於民國一一一年依據船舶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一條規定禁止其用於防污系統。
環境部表示,環丁烴不易水解、不易自土壤表面揮發,可存留在水中達十年,且具有生物濃縮性。環丁烴可用作殺蟲劑、防污油漆的除藻劑,且常作為有機錫類化合物替代品,使用於防污系統及相關漆塗料產品,歐盟及美國已禁止環丁烴做為殺生物劑或防污產品等用途,為維護我國環境及生態安全,環境部參據國際禁用規範,公告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且明定不得將其用於製造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
環丁烴毒理特性明確,為加強管理避免環境污染,故管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行為,將管制濃度訂為全濃度,運作紀錄訂為逐筆記錄並每月申報,因應國內業者運作狀況,給予一年至一年半施行緩衝期。另考量環丁烴於學術及檢驗機構運作情形相對單純,故試驗、研究、教育及檢測等目的用途不受管制。
環境部強調,此次列管環丁烴為關注化學物質,除核可文件申請、標示及申報運作紀錄等規定外,同時禁止於網購平台交易,違反規定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若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