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医及大同医院涉违法订定定期契约严重损及劳工权益 劳工局依法从严查处
依《劳基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仅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签订「有期限」的定期契约(例如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雇主雇用替代人力),只要是「继续性工作」就应为「没有期限」的不定期契约;按现行劳动基准法之规范及劳动市场之雇佣型态以继续性工作为一般常态,非继续性工作为例外,不容许雇主恣意与劳工签订定期的劳动契约。
高市府劳工局今(廿九)日说明,有关陈丽娜议员主张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员工应予转正一案,为保障医事人员劳动权益,劳工局於十一月廿七日派员至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及大同医院进行劳动检查,发现高医现职定期契约人数为一百人,抽查中後续厘清工作样态;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人数为四十七人,其所订定之定期契约均涉违反《劳基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劳工局指出,大同医院签订定期契约之劳工,与其他签订不定期契约劳工之工作内容大致相同,如获转正後改签订不定期契约,相关定期契约职缺计有门诊/柜台护理师、卫教护理师、职能治疗师、人事招募组员、医事检验师、营养师、职安管理师;查上开职务应属有继续性工作,依法应为不定期契约。劳工局後续将依行政程序审理,违反者得处二至三十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
劳工局强调,雇主违法滥用定期契约,先以较低的工资等劳动条件进用,造成劳工低薪且误以为每年聘约到期後,劳资双方间的劳动契约也就自动终止,雇主得恣意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获续聘者亦不给予资遣费,已违反《劳基法》规定,劳工局将严查重处,以维劳工权益。
高市府劳工局今(廿九)日说明,有关陈丽娜议员主张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员工应予转正一案,为保障医事人员劳动权益,劳工局於十一月廿七日派员至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及大同医院进行劳动检查,发现高医现职定期契约人数为一百人,抽查中後续厘清工作样态;大同医院现职定期契约人数为四十七人,其所订定之定期契约均涉违反《劳基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劳工局指出,大同医院签订定期契约之劳工,与其他签订不定期契约劳工之工作内容大致相同,如获转正後改签订不定期契约,相关定期契约职缺计有门诊/柜台护理师、卫教护理师、职能治疗师、人事招募组员、医事检验师、营养师、职安管理师;查上开职务应属有继续性工作,依法应为不定期契约。劳工局後续将依行政程序审理,违反者得处二至三十万元罚锾并限期改善。
劳工局强调,雇主违法滥用定期契约,先以较低的工资等劳动条件进用,造成劳工低薪且误以为每年聘约到期後,劳资双方间的劳动契约也就自动终止,雇主得恣意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获续聘者亦不给予资遣费,已违反《劳基法》规定,劳工局将严查重处,以维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