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1)—《稅審法》草案立院公聽會 學者專家建言落實賦稅人權
▲稅務訴訟在行政法院的數量佔到五成左右,受災民眾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今(113)年11月11日舉行公聽會,針對司法院研擬的「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簡稱《稅審法》草案,讓各界發表意見,以確保立法周延,希望立意良好的《稅審法》,真正發揮定紛止爭的效能,並徹底解決萬年稅單。
司法院表示草案共33條,特別針對七大要旨: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徹底解決稅務爭議。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的責任。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稅審法立意良善影響深遠 宜多方審慎討論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指出,稅務事件相當的複雜,法令多如牛毛,光財政部的解釋令函彙編就一千多頁,過去納保法施行之前,人民勝訴加上和解的比例大約15%,納保法施行之後比例到22.5%,所以制定稅審法基本上方向是值得贊同的,但裡面有一些有爭議的條文。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范文清副教授認為,稅務訴訟在行政法院的數量佔到五成左右,非常多又爭議非常大。所以稅務案件的妥適審理,對納稅人的權利保護、財稅機關稅收的平衡、法院法官的負擔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事。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分析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是優先適用的一個特別法,有涉及到憲法第15條還有其他基本權利的規定,《稅審法》主要是實踐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權利保護的請求權,理論上這兩個法律不應該有所衝突,應該是共同實踐納稅者權利保護作為規範核心,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前提。
立委黃國昌談到,106年立法院通過《納保法》,高舉非常多的理想,但是七年過去,人民跟掌握稅務高權的國家機器,在訴訟中還存在不公平,因此才推動《稅審法》,遺憾是司法院至今還不願意公開委員會審議過程及討論的紀錄,他提出質疑;專業的司法院為什麼要把它列成是秘密?
本專題深入系列報導
●稅審法立意良善影響深遠 宜多方審慎討論
●行政法院不自為判決 是造成萬年稅單的主因
●稅務審查官來自稅捐機關人民不信任
●協力義務過重 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推計課稅應以納稅者違反協力義務為前提
司法院表示草案共33條,特別針對七大要旨:一、破除「萬年稅單」,以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二、落實總額主義,建構訴訟上配套措施。三、強化行政法院審理權限,徹底解決稅務爭議。四、設置稅務審查官,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五、優化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衡平租稅保全與人民救濟實效。六、加強當事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共負釐清事實的責任。七、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保障當事人權利及促進訴訟。
稅審法立意良善影響深遠 宜多方審慎討論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指出,稅務事件相當的複雜,法令多如牛毛,光財政部的解釋令函彙編就一千多頁,過去納保法施行之前,人民勝訴加上和解的比例大約15%,納保法施行之後比例到22.5%,所以制定稅審法基本上方向是值得贊同的,但裡面有一些有爭議的條文。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范文清副教授認為,稅務訴訟在行政法院的數量佔到五成左右,非常多又爭議非常大。所以稅務案件的妥適審理,對納稅人的權利保護、財稅機關稅收的平衡、法院法官的負擔等,都是非常重要的事。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分析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是優先適用的一個特別法,有涉及到憲法第15條還有其他基本權利的規定,《稅審法》主要是實踐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權利保護的請求權,理論上這兩個法律不應該有所衝突,應該是共同實踐納稅者權利保護作為規範核心,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前提。
立委黃國昌談到,106年立法院通過《納保法》,高舉非常多的理想,但是七年過去,人民跟掌握稅務高權的國家機器,在訴訟中還存在不公平,因此才推動《稅審法》,遺憾是司法院至今還不願意公開委員會審議過程及討論的紀錄,他提出質疑;專業的司法院為什麼要把它列成是秘密?
本專題深入系列報導
●稅審法立意良善影響深遠 宜多方審慎討論
●行政法院不自為判決 是造成萬年稅單的主因
●稅務審查官來自稅捐機關人民不信任
●協力義務過重 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
●推計課稅應以納稅者違反協力義務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