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52)—稅審官任用資格 明顯違反人性
【文/林歆芙】 2024/12/07

▲蔡維杰理事長認為,目前稅審官資格跟當時納保官設置一樣,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蔡維杰理事長認為,稅務涉及法律、會計、財務等各方面,即便非常資深的法官,也不見得能在短短幾十個小時訓練後,就非常懂稅而能做最終裁判,所以才會想設稅審官。目前稅審官資格跟當時納保官設置一樣,有球員兼裁判的嫌疑,很資深優秀的稅務員觀念就是稽徵機關的思考模式,如何馬上當了稅審官就轉換思維,而能公平公正審理稅務爭訟,明顯違反人性。蔡維杰質疑從資深的稅務員轉換為稅審官,會遇到許多同僚老同事所開的稅單,有辦法打臉嗎?能否公平公正裁判?他建議稅審官設置組成必須再作調整跟考量,不然有可能又會變成侵害納稅人權益的稅審官。

吳景欽直言,當初納保法就說,因法官稅務專業不足,所以幫法官上課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書,就可解決問題,結果稅審法又說要設稅審官幫助法官。稅審官還要曾當過稅務官員8至10年以上才有資格,這些人就是人民要告的對象,卻找這些人來參與審判。

針對司法院以智財法院的技審官為例,而設置稅審官。余坤達指出,智財訴訟雙方多是民與民,稅務則是官跟民,智財訴訟牽涉技術問題,較易用客觀技術判評,但稅務牽涉稅金,民與官的力量極度傾斜,資深稅務員長期沉浸在國庫主義至上的醬缸思想文化,之後還要回歸原機關,不可能做出不利稅務單位的決定。余坤達提到,實務上甚有納稅者尋求納保官協助後,反而被課更高的稅金。他建議應該排除稅務人員,從精通稅務的相關從業人員中選任,才能維持稅審官的中立。